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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商标法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23 16: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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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新商标法中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的注册商标的处理规定。以供大家参考了解,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违反新商标法商标注册处理

        新商标法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的处理规定

        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的注册商标的处理规定。

        立法背景

        为了保障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违反本法有关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2001年)时新增加的。《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2013年)将该规定单独作为一条,并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了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处理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了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查程序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本条涉及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注册商标

        本条是针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注册商标的处理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第十五条是关于不得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以及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与在先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具有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的情况下,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将与该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进行注册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是有关不得在商标中违反规定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不予注册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下,不予注册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虽同日申请但使用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关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以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对本条规定的有关注册商标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违法注册商标主要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因此未赋子商标局直接宣告上述注册商标无效的职权,而是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无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时限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宣告无效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属于维持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实践中,较多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需要等待该案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当案件涉及的在先权利正在由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其确定需要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为公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对本案的审查处理,待在先权利确定后再行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属于维持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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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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