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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国内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权案

        更新时间:2021-11-25 1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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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权案,博客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一种新兴网络传播形式。博主在完成用户注册后,可以自由发表诸如文字、图片、音乐等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既可以是原创也可以是转载。博主还可以在博客首页声明其他媒体如何使用自己的博客内容。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对于此类案件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国内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权案

        我国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就因在博客上“引用”他人文字却未注明出处而惹上官司,并以败诉告终。

        内蒙古“的哥”李强,是一位业余体育竞技研究爱好者,他在自已的博客“西北风的空间”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完教》。后李强发现,国内跳水教练于芬在其博客上发表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中,整段引用了该文的内容,却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2010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芬的博文已构成对李强博文核心内容的使用,构成侵权。于是判决于芬立即停止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内容,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

        点评:“的哥”李强诉跳水教练于芬博客侵权案是国内法院首例博客著作权侵权案。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其实早在这一官司之前,知名博主罗永浩(老罗)就维护了自己的网络版权。老罗在新东方任教期间的经典“老罗语录”在网络上传播甚广,他在博客上明确声明了任何媒体使用其博客作品的付酬标准(5元/字),并向很多转载其作品的媒体维权,大都以胜诉告终。

        因此,博客尽管发表自由,但并非法律真空。首先,博主创作的任何博客内容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受版权版保护的作品,都应该征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次,博主自己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除非自己放弃某些权利,比如诸如此类声明“本博客作品欢迎转载,但需注明本链接”,那就是放弃了进行许可的权利和获得报酬权。这也说明了著作权是一种私权,除非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依法做出的约定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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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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