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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田岛TIANDA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二)

        更新时间:2021-11-30 16: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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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内容大家已经看到了“田岛TIANDA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也知道了该案件的具体来源,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法院是怎么进行判决的,判决的理由有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田岛TIANDA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二)

        【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00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28日是否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规定的商标使用应当指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缝纫机实物照片没有显示时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美特斯邦威公司虽然能够证明缝纫机产品、缝纫机配件马达说明书及缝纫机头包装纸箱图纸上印有复审商标,以及美特斯邦威公司委托温州五星包装印刷厂印制了“田岛”机头包装箱、“田岛”马达包装箱、“田岛”缝纫机说明书、“田岛”马达说明书的事实,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产品已经投人市场实际使用,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的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过。美特斯邦威公司主张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美特斯邦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第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使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田岛”缝纫机产品、缝纫机配件马达说明书和缝纫机头包装纸箱上均有复审商标温州市五星包装印刷厂出具的发货清单和发票及美特斯邦威公司与温州市五星包装印刷厂签订的《委托制作加工合同》都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使用。第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应当理解为只要形式上符合该条例所规定的使用的含义,都应当作为商标的使用对待。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供的证据都符合该条例第3条规定的商标使用的含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实际应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是对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进一步阐释,即符合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均应认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向商标局和商评委提交的印刷田岛机头包装箱田岛马达包装箱、田岛缝纫机说明书、田岛马达说明书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美特斯邦威公司于2000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28日间将商用装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事实已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照片、包装箱、说明书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商评委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的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未予纠正亦属不当。

        【相关法条】

        1.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200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201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2013《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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