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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01 17: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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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电子签名法》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我国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的环节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电子认证机构监管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

        1、守信激励、失信息戒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建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及评价指南,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1)激励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布联合激励的电子认证机构名单,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给予守信联合激励。

        (2)惩戒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为失信联合悲成的电子认证机构。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产重损害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采取的您成措施主要如下。

        第一,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失信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联合感戒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对失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第三,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中,对失信机构从严审核。

        2、工业和信息化都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执进行年度经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对于守信诚信的电子认证机构,在电子认证展务许可证起比事查典,根据情况对其实施“家缺受理”增成市查事项等便利措施:其在年度电子认证服务监督检查中国以免检一次

        3、保持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议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议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此没立时所旅具务的条件

        电子认证机构取得认证许可、获得工设和信息化服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后,应该物照规定的中根时的条件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如果自行降低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单期改正、经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售。情节严重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法律法线。用销其《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4、报送资料

        电子认证机构在正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相关资料发生异常情况和重大事件时。也应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资料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如下。

        第一、业务、财务资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统计资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统计的要求。按时并如实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三。异常情况和重大事件资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1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2重大财产捐失:3重大法律诉讼:4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看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监管形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要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公示

        对电子认证机构取得,到期更换《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都将在其网站公布。同时,其对于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以及对电子认证机构的处罚,也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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