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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

        更新时间:2021-12-07 15: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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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而作为财产性权利的债权一般都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因此用户对电话(手机)号码享有租赁性质的债权,电话(手机)号码使用权也是财产性权利,依法可以继承。下面具体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进行更详细了解。

        手机号码是否可继承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有明确规定、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客观而言,随着财产形式的不断增加,依法可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因此,我们认为作为财产性权利的债权一般都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债权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由于该类债权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获得利益。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受损失人死亡,其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因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如甲损坏了乙所有的财物,乙即享有请求甲赔偿损失的债权;乙死亡后其继承人丙有权继续行使该侵权产生的债权。向甲索要赔偿金。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可否继承,如甲打伤了乙,乙死亡后其继承人丙是否有权继续行使该侵权产生的债权,向甲索要赔偿金?近来法律界多主张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赔偿,也未表示不要求赔偿而死亡的,视为要求赔偿,因而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赔偿请求权。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确表示要求赔偿,则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请求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我们认为用户对电话(手机)号码享有租赁性质的债权,电话(手机)号码使用权也是财产性权利,依法可以继承。而且,电话(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也已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作出确认。如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电信运营商盘锦分公司与梁某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的(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①认为,该案所诉争的13xxxxx7777号码的SIM卡是孟某生前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该SIM卡变成遗产。在没有确定由谁继承之前,该SIM卡的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法定继承人孟某、梁某都有取得该 SIM卡使用权的可能,而确定该卡的使用权只能在继承纠纷中解决。

        当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继承债权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认为可以继承的电话(手机)号码应是正常使用中的号码(因欠费等原因被运营商收回的号码,被继承人已失去了号码使用权,因而不能继承),且继承人继承号码使用权应当继续履行使用号码相对应的义务,如承诺继续使用相应的业务并支付相应费用。简言之,继承人继承使用电话(手机)号码,须同时继承履行被继承人原电信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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