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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21-12-07 1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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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很不现实,也不经济。而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致使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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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意见虽然只是针对共有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作出的规定,但这可视作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司法实践也早就将善意取得扩展到了共有人无权处分外的所有无权处分行为了。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我国法律自此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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