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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二)

        更新时间:2021-12-07 16: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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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内容大家应该已经了解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条例的相关内容,下面继续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附近网络公司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商标行政纠纷案的判决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商标法条例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二)

        2.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附近网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是的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而其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涉及的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提起诉讼,鉴于法律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附近网络公司的该项起诉事由不进行审查。与此同时,附近网络公司在起诉状中对商标局的送达程序提出了异议。此时,审查商标局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因商标局的送达有误造成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进而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错误,这是本案作为其他商标行政案件应该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附近网络公司在公告期内实际签收了不予注册决定,其应当知晓诉争商标的审查状态,决定书中也写明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附近网络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附近网络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复审申请,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复审请求权,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商标局的送达程序并未耽误附近网络公司的复审申请时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局送达程序无误的情况下,依据法定复审期限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正确的。故判决驳回附近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近网络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附近网络公司在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后,选择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却超过法定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其复审申请。由于附近网络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启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复审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对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是否程序违法、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亦不存在漏审附近网络公司起诉理由情形。附近网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评析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5条对于异议复审申请的情形较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3条进行了限缩规定,仅限于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情况下,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的决定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该条款未作修改。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亦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查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基于上述法规的规定,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效率与缩短授权周期,应当对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的情形进行限缩,对审查范围也仅限于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为限,只有原异议申请人所陈述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存在实质性影响的,方某予以接受。

        而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各种文件的,可以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然而,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第35条第3款所规定的“十五日”申请复审的期限,是自行政相对人收到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第二日进行起算,而并非当日起算

        因此,关于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严格把握提起期限以及复审审查范围的规定,从而准确行使《商标法》所赋予的程序权利。

        上述案例中,根据所载明的事实,商标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中佳公司邮寄送达不予注册决定,同年7月30日邮件被退回至商标局。2015年8月20日,商标局在第1468期《送达公告》上刊登了不予注册决定。2015年8月25日,一位名叫曾某平的人持有中佳公司的《介绍信》到商标局现场领取了不予注册决定。则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日期应当从2015年8月25日起算。2015年9月15日,中佳公司才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显然已经超过了《商标法》所规定的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的法定期限,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的情形下,法院仅应当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作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审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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