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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一)

        更新时间:2021-12-13 17: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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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该条例的相关案例的解析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一)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这里以凯旋门公司与珲春老火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原告凯旋门公司诉称,该公司第一家“澳门豆捞”门店自开业以来,获得了多项荣誉。凯旋门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取得了第7807426号“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3月21日取得了第8956088号“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澳门豆捞”品牌经凯旋门公司十余年经营,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在中国餐饮行业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2014年6月,凯旋门公司发现嵇某海在高速公路广告牌、珲春开办的希尔顿西餐厅的招牌等商业推广中使用凯旋门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让人们误以为是凯旋门公司连锁经营的分店,至起诉日,营业时间已达5个月,其行为侵犯了凯旋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凯旋门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珲春老火锅城一审辩称:本案所涉两项注册商标在法定的五年商标宣告无效期间,都已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无效申请,且均已由商标局受理,因此处于权利待定状态,应等待宣告无效完毕后,再行恢复审理。

        凯旋门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其主要经营项目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等。自2004年以来,凯旋门公司开始使用“澳门豆捞”名称作为其餐饮服务品牌,自2004年起至2014年止,在全国取得了多项荣誉,并在全国设立了百余家加盟连锁店,其连锁加盟店均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澳门豆捞”名称。2012年7月7日,凯旋门公司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了第7807426号商标,该商标由左侧“凯旋门”图形和右侧“澳门豆捞”中文汉字组成;2014年3月21日凯旋门公司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了第8956088号商标,该商标由图形、“澳门豆捞”中文汉字和英文字母“MACAODOULAO”组成。

        嵇某海于2014年3月26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字号为“珲春市时尚澳门豆捞城”。

        案外人零叁柒壹公司曾向商标局对凯旋门公司的“澳门豆捞”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澳门豆捞”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外人蚌埠豆捞公司于2014年月2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凯旋门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申请已子以受理,截至一审开庭尚未作出结论。

        在二审期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蚌埠豆捞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2015年11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5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澳门豆捞”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蚌埠豆捞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在本案再审期间。查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凯旋门公司均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4月26日分别作出(2016)京行终2147号、215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凯旋门公司不服(2016)京行终2147号、2158号行政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分别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1848号209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凯旋门公司的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前述生效判决,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分别裁定第7807426号注册商标、第8956088号注册商标在餐厅、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宜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吉2404执恢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于3月21日执行了本案执行款10万元。

        2.判决内容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但涉案商标并未被依法确认无效。故行政机关的审查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珲春老火锅城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于法无据,并认定珲春老火锅城侵犯了凯旋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珲春老火锅城停止侵犯凯旋门公司商标权;珲春老火锅城十日内赔偿凯旋门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凯旋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珲春老火锅城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认为,虽然案外人蚌埠豆捞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虽然其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蚌埠豆捞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但该判决因凯旋门公司提起了上诉而未生效。更重要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未撤销凯旋门公司的涉案商标,亦未确认涉案商标无效。由是观之,凯旋门公司的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故虽然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但基于权利人的权利稳定性以及维权的时间成本考虑,本案不宜中止,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凯旋门公司的注册商标一经撤销或被认定无效,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新出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珲春老火锅城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

        珲春老火锅城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宣告本案商标权在“餐厅、餐馆”服务上无效的第884号及第88号裁定的作出日均为2016年6月24日,该裁定系依据在先的生效判决作出。原一、二审判决执行完毕日是2017年3月21日。根据前述理由,本案商标权在“餐厅”服务上被宣告无效的时间应为2016年6月24日。在该日之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标侵权判决并未执行完毕,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由于出现了本案商标权在部分服务上被宣告无效这一新的事实和证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应予撤销。凯旋门公司基于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而获得的利益,应予返还。珲春老火锅城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凯旋门公司关于原

        一、二审判决在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作出之前已执行终结,两裁定对原一二审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商标权宣告无效决定作出之日,原一、二审判决并未执行完毕,不属于《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因此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对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追溯力。鉴于本案商标权在“餐厅、餐馆”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原一、二审判决已经丧失事实基础,应予撤销;凯旋门公司相关诉讼请求已不能成立,应子驳回。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驳回凯旋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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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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