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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二)

        更新时间:2021-12-13 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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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篇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也看到了相关案例的基本信息,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案件评析人是怎么通过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生效裁判已执行完毕的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来详细解析案件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二)

        3.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系对于商标权被无效宣告后,其专用权消灭起始时间应追溯为自始不存在;该条第2款第3款则是针对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商标转让合同、许可协议等已经支付完毕的款项。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追洲力,只有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予以返还。上述案例明确就如何判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的生效时间以及判断依据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了指引。

        (1)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

        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47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秩序的协调和平衡。一方面、赋予注册商标无效决定或者裁定对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商标侵权判决、调解书、商标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潮力、保障被指控的商标侵权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受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注册商标权人借无效商标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商标侵权判决、调解书、商标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无效决定或裁定没有追溯力,维持已经形成并稳定化的社会秩序。由于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商标权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判决、调解书、商标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商标实施许可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等所确定的利益本不应由商标权人获得。因此《商标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以商标无效决定或裁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基于上述原因。在确定宣告无效的时间点时,应该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该时间点应有对世性,应是社会公众均可公开得知并明确知晓的;二是该时间点应有确定性,应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原则上不宜随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发生变动;三是该时间点应是较早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点,尽量增加无效决定或裁定发挥追溯力的机会

        本案中、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涉及两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点:裁定作出日(2016年6月24日);送达日(2016年7月7日)。作出日是无效裁定的作出时间,在无效裁定书上有明确记载,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获知。无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产生拘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送达日是当事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时间,是可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起算点。送达日无法在无效裁定书上载明,只能根据送达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予以查明。无效裁定作出后,送达日可能由于人为因素发生变动,有时大大迟于决定作出日。如果以送达日作为商标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则裁定作出日至送达日这一时间间隔可能被当事人利用,通过恶意加快或者拖延执行或履行来影响无效裁定的追溯力,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追溯力结果。可见以送达日作为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时间点,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相反,以作出日作为确定商标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不仅具有对世性和确定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无效裁定发挥追溯力的机会,实现结果公正。因此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时间点应以无效裁定日(作出日)为准。

        (2)生效裁判已执行完毕的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

        所谓生效裁判已执行是指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裁判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已经得到实现。裁判已执行的时间点,一般应以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且裁判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的时间点为准。然而,若对于生效裁判属于部分执行的情形,出于上文对法律所规定该条款立法目的的考量,应当予以区分对待。即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内容,不再予以追溯;而对于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内容,则依据注册商标被予以宣告无效的新情况,不再予以执行。

        本案中,一审法院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吉2404执恢5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21日完成了全部执行行为,故涉案原审判决执行完毕的时间应为2017年3月21日。

        基于前述对宣告无效时间点和执行完毕时间点的分析与认定,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时间应为2016年6月24日,而执行完毕的时间应为2017年3月21日。显然在涉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之时,本案侵权判决并未执行完毕,故不属《商标法》第47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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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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