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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解读与应用场景及案例

        更新时间:2021-12-13 1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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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文公司宝小编收集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解读与应用场景及案例与大家分享学习。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应用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解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处分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如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此后,己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此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

        撒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行为。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其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三,该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该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不仅要求证明债务人的恶意,还要求证明受让人的恶意。两者是否具有恶意一般通过其是否知晓转让财产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判断。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应当适当分担。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应用

        1.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低价转让财产三种。对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如放弃继承、拒绝赠与等拒绝财产增加的行为,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这些行为,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债权人无权申请撒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盛的行为。原因在于:(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减少了的责任财产,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实施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2)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所承担的商业风险是差于债务人原来的责任财产基础,债务人拒绝受领的“增加财产”本来也不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债务人拒绝受领增加的财产并未减少其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利益。

        2.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其实质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撤销的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各个债权人对这些财产有权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返还纷债务人的财产请求直接受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实现其债权。此外,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撤销之诉或给付之诉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撤销的财产在这些债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3.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撒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以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抵销为由抗辩的,债务人应承担第三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证据和债权债务抵销的证据。

        4.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三、【以案说法 债权人的撤销权】

        刘某欠张某10万元债务,到期拒不归还。刘某为逃避对张某的欠款,将其仅有的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弟弟刘小某。张某得知后,要求撤销刘某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刘某作为债务人,其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张某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但张某必须通过法院撤销刘某的赠与行为,而不能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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