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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不限量套餐的违约判定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14 15: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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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手机,手机就需要有手机卡才可以打电话、使用APP软件沟通交流,运营商为了吸引更多用户,会推出很多套餐,其中比较吸引人的就是不限量套餐,其中不限量就是指流量不限量,然而不限量套餐在实际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关于不限量套餐违约相关判定案例分析,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信不限量套餐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不限量套餐的违约判定案例二

        鲍某是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客户,号码为139xxxx3165。中国移动于2004年6月1日至7月31日特别推出MO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内容如下:1.每月20元通信费,即可不限量使用MO手机上网业务,并可免信息费使用“任我行”免费特区下所有业务;2.“任我行”免费特区位于“移动梦网”--“浙江风采”栏目下;3.2004年6月1日-7月31日,办理MO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6-8月交纳的每月20元包月费将在套餐生效次月起返还等值话费。鲍某参加了“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2013年11月23日移动公司补换卡并变更其增值业务,订购了GPRS(4G)功能,于当日生效。后鲍某得知 GPRS(4G)功能已被改为CPRS(4G)高速功能。鲍某现以2014年1月1日起有异常扣费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1.移动公司提供号码(139xxxx3165)2013年11月-2014年8月的上网数据详单,包括以后提供该号码产生的上网数据流量详单;2.移动公司恢复鲍某GPRS(4G)功能;3.移动公司按照合同协议恢复鲍某在现有4G网络下CMWAP接入上网按“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资费执行。

        公司宝小编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以上案例的司法处理

        法院认为,鲍某主张按照合同协议恢复其在现有4G网络下CM WAP接人上网按“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资费执行(即在CMWAP接入上网的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扣费的)。因移动公司在2004年6月向市场推出CMWAP20元封顶套餐时的技术条件下,通过CMWAP接人口访问WAP类网站是当时手机上网的唯一方式,这也体现了双方基本的对价关系。随着网络技术和终端技术的发展,手机无法正常访问互联网的屏障不复存在,导致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也可以和其他用户一样自由地浏览互联网。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上网速度越来越快,视频游戏等大流量业务越来越普及,所占用的流量资源也呈几何级数增加、这是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价原则。尽管移动公司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对其中的MWAP20套用户进行限制结果给用广造成CMWAP20元封项套餐可以随意上网的感受,但这种访问范围的放开并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或书面承诺、并不能认定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认为是被告给予用户的单方优惠随着技术升级的完成,移动公司于2014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访问范围重新进行限制、并不构成违约。

        关于要求4G网费按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资费执行:2G、3G、4G代表了移动数字通信技术的演进、除了接入技术方式的差别外,其最主要在于传输速度上的差别。就中国移动而言,2G(GSM)上网理论最高速率为172Kbps3GD-SCDMA)网理论最高速率为2.8Mbps,4G(TD-LTE)上网理论最高速率为100Mbps。4G网络是移动公司投人巨资建设的网络,其速率及上网体验与2G、3G网络有天壤之别。4G上网属于移动公司的一项单独产品移动公司有定价自主权,可以制定独立的资费政策。4G网络犹如铁路中的高铁,铁路公司对高铁、普通火车是区分收费的,乘客拿着普通火车的车票是不能乘坐高铁的。同样道理、“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仅可以用于2G、3G上网,4G属于一项单独产品,移动公司“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不适用于4G上网。移动公司限制“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用于4G业务,并非限制“任我行”用户手机上网,“任我行”用户仍可以通过移动公司的2G、3G网络上网,移动公司限制“手机上网任我行套餐”适用于4G业务,不违反双方的任何协议。4G上网速度快,导致其占用的流量资源巨大,如果不限制使用,用户月使用流量可高达数百GB。移动公司4G资费标准中,不存在不限量套餐,更不存在20元无限量套餐。如允许“手机上网任我行”用户以20元资费标准来享受4G无限量上网,明显违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价原则,显失公平。此外,移动通信网络资源是有限的,移动公司需要合理平衡广大用户的上网权利。4G上网速度快,故其占用电信资源多。如果“手机上网任我行”用户可以无限量4G上网,将长期占用移动通信网络通道,可能引起网络拥塞,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上网需求。移动公司需要限制少数用户长期占用移动通信网络,保障广大用户上网的需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上诉人订购的“任我行”套餐在4G网络下是否仍然适用,即上诉人能否在4G网络下通过手机访问互联网且流量无上限,每月流量费用按照20元封顶计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任我行”套餐的主要内容为:月费20元/月封顶(CMWAP流量不限CMNET流量按0.01元/Kb计算)。此处CMWAP和CMNET两个专业术语涉及对双方达成的“任我行”套餐协议的准确理解。CMWAP和CMNET是两种上网的接人方式,前者为手机上网而设立,后者主要用于实现PC、笔记本电脑的上网服务。通过CMWAP只能访问基于WAP协议的WAP类网站,通过CMNET接入口则可以获得基于HTTP协议的INTERNET(因特网)访问权。WAP类网站与HTTP类网站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专门针对当时手机功能和网络带宽流量的限制。通过大量缩减HTTP网站上的内容,主要保留图片和文字信息,使之可以显示在手机显示屏上。由此可见,“任我行”套餐实质是适用于用户通过WAP接入口访问消耗上网流量较小的WAP网站,对于通过CMNET方式访问流量消耗较大的IN TERNET网站则是要根据0.01元/Kb的标准进行计费的。之后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移动公司实现了CMNET和CMWAP两个接入点的融合,该改变应视作移动公司对“任我行”用户的一项优惠。“任我行”套餐协议的签署背景是在4G网络推出之前,2013年12月移动公司获得工信部颁发的4G牌照后推出的4G业务其网络速度可达3G网络速度的几十倍,所占用的流量资源较之2G和3G也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允许“任我行”套餐在4G网络下仍然按照20元/月的资费封顶计算流量显属超出了理性人的预期,不符合“任我行”套餐的业务初衷和实质,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此、驳回了原告鲍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事实论述较为详细,说理较为充分、有据,也是较为合理和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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