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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17 1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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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这个概念是比较广泛的,包括了很多的范围,其中就包含了关于建筑物方面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多一点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案例(一)

          案例14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第35号评析

          [案例问题】

          建规物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建筑物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行为人依照他人的建筑物进行建造,是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阑述。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计协议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设计比赛中获胜,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经订。该设计是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对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

          2003年12月《中国汽车报》等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载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

          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并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

          ecasshe Cner)权保公国洪《康时捷建筑》即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该者什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 N村科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第二,该建筑物人口部分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人口部分上方向建微内部济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人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澳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老恋啊”字样。第三。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厅部分为很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 方影。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第四、建筑物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的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

          深时捷公司提交了中国各地以及其他国家所建的保时捷建筑的相美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图片证明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口 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等。有关媒体曾对TECHART改装保时捷汽车进行了报道。

          2005年6月15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北京中房建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建科公司)签订《北京泰赫雅特中心工程设计咨询协议书》,约定泰赫雅特公司提供所需设计资料,中房建科公司完成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方案设计。2005年10月7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北京名典仕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典仕嘉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名典仕嘉公司承包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展厅室内装修工程。

          房集团建筑设计事务所取得的《钢结构设计工程专篇》中涉及璃“保时捷4S汽车专营店”的介绍,业主名称为泰赫雅特公司。经一审法院勘验,泰赫雅特公司位于北京市金港汽车公园的泰福雅特中心、建筑外观基本具备保时捷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保时提中心建筑作品的特征一、二、三,其与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外部特征区镇楼于:建筑物整体下方有约一米高的高台:建筑物左侧弧形下方并非站璃外墙,且该区域有较大空间,便于汽车停放,建筑物左右两侧均爆有栏杆;建筑物的左侧面为工作区部分,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展厅与工作区相比呈反向布局;建筑物左侧上方有“泰赫雅特”字样,右上方有TECHART”样;建筑物厅部分为灰黑色、工作区部分为银灰色。

          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泰赫雅特公司对泰赫雅特中心建筑进行了改造,建筑外部及内部均使用白色建筑材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整体采用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该建筑的入口将建筑物分为左右两部分,入口部分及上方由玻盟构成;长方形工作区与展厅部分相连,使用横向带状深色材料;该建筑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上述综合特征表明,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保时捷公司根据其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的协议,取得保时捷统一建筑形象相关设计及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系沿袭保时捷公司相关统一的建筑风格和特征而建造的,保时捷公司亦就该建筑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保时捷公司可以依据其对涉案建筑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主张权利。

          经比对,泰赫雅特公司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保时捷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154心卷景,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因此,泰赫雅特中建筑属于侵犯涉案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作品。虽然泰赫雅特中心建汉系由案外人中房建科公司和名典仕嘉公司所设计和装修,但泰赫推护公司作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综上,泰赫雅特公司建造和使用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建公司对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时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泰赫雅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法院结合保时捷公司要求对涉案侵权建筑物予以改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的情予以确定。鉴于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由正面呈圆弧形,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建筑物人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等主要特征组成,泰赫雅特公司应对泰赫雅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上述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泰赫雅特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相关建筑作品的设计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2款、第47条第(1)项、第48条之规定,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泰赫雅特公司对涉案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予以改建,改建后的建筑不应具有与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相同或相近似的组合建筑特征,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2)泰赫雅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保时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7079元3)驳回保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在认定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各国法律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行为认定的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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