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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资格

        更新时间:2021-12-17 16: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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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结算是需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等相关内容,以供各企业参考了解。

        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电子商务法关于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资格

        (1)申请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而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法规简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12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四十二条。

        (2)条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二,有符合本办法现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第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第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第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关于以上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期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出资人的规定。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第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第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国关于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展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具有大学本料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第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关于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的规定反洗钱措施,具体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国关于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的规定。支付业务设施,具体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组织机构,具体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3)提交的文件、资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第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三,公司章程;第四、验资证明;第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七、反洗钱指施验收材料;第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九、高级管理人员的服历材料;第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第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第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4)公告事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第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第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第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第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第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5)审查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第69电子支村结算的法律服行。中国人民银行事春批准的,依法领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目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千楼展的,每次性展的有效期为5年。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征》。

        第三方支付机构变更规定事项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准子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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