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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20 16: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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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产生和使用都是受到很多人关注的,尤其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时候,所以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

          制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经至洋时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必定许可使用的概念

          可以不必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作权法》中法定许可使用主要规定在第23条实施九年办法律制度。

          文步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能用)、第32条第2款(对报社、杂志社刊登的作品,其他报刊于以转裁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法定许可使用)第39条3款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影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第42条(广播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和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与第41条第2款的选择适用本案中,对于广州音像出版社、大圣公司使用《打起手鼓唱起教》音乐作品制作并复制、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录。“广州湾像出版社大圣公司用版、发行涉案录音制品,除宿取市和二事法院认为依据作权法第41条第的得制作者即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取得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经涉案音乐作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并出版、发行其音乐作品即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广州音象出版社、大圣公司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39规定的定许可使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著作权法第39条3款和第41条2款的理解。《著作权法》第39条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法第41条第2款则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9条3容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一规定是对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37条的重要调整。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37条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实际上把著作权人的极为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化为法定许可的范围。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同时该条第3款又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是为了实现对作品的充分利用,促进作品的传播,实现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根据第3款的规定,对于已经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其他人便可以再次利用该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依照第39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包括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录音制品和170对可能用制作的录齐制品。区分此两种情况对于接下来分析办)前4规定的是音录像制制作者的权利。该教有雨要的意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5价息阿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许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表演者许可。该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说明录音制品除了制品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外,还包含了录音录像制品所使用包含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因此,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零部、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时,被许可人要可考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但是,如上所述,根据第39条规足,音录像制作者所制作的录音制品包括了依法需要经过著作可的录音录像制品。还包括依法定许可使用制作的录音制品。国一种情况下,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自然在录音录家部作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时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录音制品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开,那么,在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时,亦无须经过新作权人的许可。

          本案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的事实,音乐品(打起手鼓唱起歌》的著作权人并没有禁止法定许可使用,因此大圣公司和广州音像出版社使用该音乐作品的行为符合《著作权》第39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其委托三峡公司复制光盘的行为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费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诉讼主体资格关系分配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述

          著作权管理组织是指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社会团体。著作权案体营理组缩蔡隋曾度代技术发展闻产生的·现代科技的发赚校竹总炒脚厨阳帮阙技术更加简化和便利此同时修品的使男形式型日题未芹化际化、种变化导致著作权人实际上很难对扰作品的镍鸭寿充分龄有控实保障作者权益。在西方国家回生苗现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组织从事著作权代理、会绍造着额花活动一这实际主是一种闭问的著作权收费组织套作权人和作品镜用人各自都经成了管理团体。由团体与团体之间订立作品的许可会间。政求公正。迅速地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多地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选组织来实现的其原因在于。音乐作为一种特别的表达方式,更容易为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人所接受、优秀的音乐作品可以迅速她在他界范围内传播。与此相应,便产生了如何有效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问题。仅凭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对其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同时,音乐作品的使用人要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特别是在一件音乐作品存在几个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所以,早在19世纪中期法就成立了最早的音乐家、作曲家、出版者协会。这些团体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授权关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信托关系,三是权利转让关系目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建立的应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人B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人按一疑的方法向著作权人分配。@部信花理论、托美系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资商减。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被分 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权的形武。从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须将信托财并经粉受托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受托人就取得了信托财产权,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独立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且第三这都是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从事各种交易著管理律系中,著作权人将自己作权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予以管理,后者则以自己的名义独球进行有关的管理活动,并将所取得的收益(即收取的著作权使)分配给著作权人。这种集体管理合同具有信托合同的性质。(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和《著作集管理条例》第2茶菜(4)项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护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信托关系,有对著作权或者与著作程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的权利,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组织同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信托关系是一种实体法律上的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实体送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行使著作权使用许司。费用收取等信托权利的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纠纷时,其当然具有诉讼实施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向相对人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买校料开试府记的名文进行的下列活动.(四)进行沙及作权或者乌著件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等样权寿条取规庄丁著门权集体管理州织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后可以以自已的名文造行诉证破仲藏即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干著作权入的授权,那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的需美路作权人的啊端授权,当在著件权人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著作权物体管理组织楚否仍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的权利?最高人包往院在本室中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钢)案20条的规定: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优管理会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之后,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到限制。取决于其与音著协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约定。即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没有明碗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诉权不应当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诉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因此,就本案说,一审原告洪如丁、韩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著作权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权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享有诉讼权利;但是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享有诉权。原因在于,根据信托的理论,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依法享有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权,并可以独立地对其进行实体上的管理、处分,那么管理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具有进行诉讼的诉权,即使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有权起诉和应诉。

          三、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吉使用德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 同时该法第4规定录音品制作者在

          《楚用其录疗制品时,被许可人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象音制体者利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属

          用,后将其录音制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时可以不需要研友人的诗可。因此。这就涉及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井法)规定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的目的在于便于音乐量。此时考虑的更多地是公共利益,而对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的进行厂适当的限制。同时,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音乐作品的人流当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的权利。因此。在法)第39条第3款的后半段又规定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其作器。但是应当事先作出声明。《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很好费了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既满足了社会对音乐作品传播委,又照顾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处分权利。此,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首先,作为音乐作品校利人应当正确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录音制品的法主许可。但同时也赋予了著作权人排除法定许可的权利。因此,当音作品著作权人不希望自己的音乐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时,可以明确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如果著作权人怠于或未能明确声明禁止他(使用其作品,那么之后权利人便不能要求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在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时应当首先确定著作权人是否禁止使用其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明确表示禁止他人用其作品时,录音制品制作者不得使用该音乐作品,或者应单独取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明确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划分

          本案的判决结果显示,最高法院认可了诉权的划分应当由著作权入单独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观点。本案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授权给音著协管理,并具体约定了授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但是对诉权在约定中没有明确授权。因而,在案件发生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是否仍然享有诉权也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可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的范围内管理著作权的行为是基于一种信托关系。当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独立地对其进行实体上的管理和处分,对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自然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但在本案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表达的观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权的划分取决于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其仍有权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

          因此,本案的判决提醒我们,特别是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管理的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授权范围,以免给今后的管理和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认定,都是需要作者向国家的知识产权部门来申请的,在审查后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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