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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20 16: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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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图书出版的时候,作为作者是需要和出版社沟通协商好的,以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然是很容易遗留隐患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

          【案例评析】

          通观本案可以得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告王川波是否享有《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的著作权;其二,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与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王川波是否享有著作权? 夏吧王川波的奢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世F五川波是否享有著作权,具体而言、即《高电压技术》(第 《发变电站一次系统》是属于单位作品,抑或属于职务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由此可见,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菲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法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总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与一般的自然人作品不同,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形成均不能脱离法人。但二者更多地是具有不同点,在法人作品的形成过程中,法人更多地参与其中,从作品的着手创作、整体定位到最后的责任承担均与法人息息相关,法人作品的著作权自然由法人享有。在职务作品的完成过程中,法人所起的作用只是提纲挈领,而真正动手具体操作的则是法人的工作人员--自然人完成的。因此,除去《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由法人享有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皆由完成该作品的自然人享有。

          具体到本案,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理由来否定原告王川波的著作权人的身份。

          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之一为,《高电压技术》(第一版)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法人作品,《发变电站一次系统》是南方职教会的法人作品,两作品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皆

          不同属于五小波,因此,王川波无权就此主张权利,对此,可以作如下分折:首先,关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著作权归属同题《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前言中表明“本书是根据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三年四月在无锡召开的技工学校教材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编写的。本书的编写既考虑适应技工学校教学的特点,又兼顾现场电气技术工人培调或自学的需要。本书由大连电力技术学校徐绪椿同志审阅,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有关同志协助书稿的其他工作”。通过前言的表述。我们并不能推断出《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一书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何关系,更不能进一步推渐出,此书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持,代表该联合会意志创作,并由该联合会承担责任。因此,电力出版社关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法人作品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并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本书的创造是根据会议的精神进行,以及本书由何人审阅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及其他协助工作皆属于辅助工作,没有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能构成创作本身。因此,《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作者为王川波是不存有争议的。其次,关于《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发变电站一次系统》前言记载了“南方职教会在全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界选聘、组织了一批专家,依据电力工业学校电气类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审了一套职业技术教材、包括(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等";“《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一书是依据全国电力工业学校《发变电站一次系统教学大纲》编审而成”;《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由南方职教会理事长、云南电力技术学校高级讲师王川波主编。其中、王川波编写第六、七、八、九、十章,并负责全书统稿”。《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的署名为“南方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王川波主编”等内容。由是观之,南方职教会在《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一书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负责组织工作,前言已经明确声明此书是由王川波主编,至于署名为“南方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王报然标明“南方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但是。其作理不

          方游况《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系王川波的职务作品、王川波 此书同样不属于法人作品根据前言记载的该书编写过料安电势一次系统》都是教材。教材编写的目的是将现存已经成熟 被售中国电力出版社提出的理由之二为,《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 来建亚主编)和川波主张权利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

          运和在实践中通用的技术方法按照《教学大纲》等指导性规范进行安游并都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和通用技术操作经验进行编写,从风国出版的教材来看,就某一学科领域,无论编写教材的人员如何变2:教材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相同或类似。本案的涉案作品都经介绍发电厂和变电站相关知识的教材,这些知识不是王川波的独创策创,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于此点、毋庸置疑、就某学科而言,无论编写人员、编写思路以及表达方式有何不同,内容终会存在一定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是,不能就此完全否认教材的营创性。否则,依照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则凡教材告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认为所有教材均不具有独创性、所得出结论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因此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一次统》同为教材,但是,不能因此否认作者王川波享有著作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原告王川波对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享有著作权。中国电力出版社于1999年8月出版发行的由陈建亚主编的名为《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一书的内容与王川波享有著作权的两书的内容相同或相近似,因此《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一书系侵权出版物。中国电力出版社应当对于其出版物的授权、稿件的来源、署名进行合理的审查。如果中国电力由版社尽到广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著作权人王川波无证据证明中国电力由版社应当知道其出版物侵权的则其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由于中国电力出版社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发行侵权图书构成侵权。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权出版物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王川波的著作权。因此,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旦确定侵权行为存在之后,对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教责任的承担一般不会存有争议,最大分歧在于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王川波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侵权人中国电力出版社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也难以确定;因此,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手段、规模、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后果以及王川波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情节予以确定。

          《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以及《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均为同一学科范围内的自然科学教材。作为同一学科范围内的教材,皆是对这一学科的公共科学知识进行的系统的阐述和讲解。毋庸置疑,必然涉及大量的公知科学理论、科学现象、科学概念、科学公式、科学数据和图表以及科学知识体例;也必然涉及以公知科学知识为内容的不可替换的或公认的习惯表述。而公共科学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得为任何人所垄断,任何人皆有权予以使用。因此,对于此部分内容,原告王川波的确不享有著作权,《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中的此部分内容同样不属于侵权作品。而除此之外属于原告王川波自己独创的部分作品,其应当享有著作权,侵权少头用度权资任。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同样是说当仅研度农部分予以认定,而不能将所有的部分皆认定为侵权。从而都任过正的前况,本案中,正是基于全面考虑、最终判决损害错人民币3000元,从而既使得侵权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又使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的涉案作品为教材,教材与其他的著作权作品不尽相同。从得权人表讲,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辨别,是属于自然人作品,数或服务作品其至法人作品。究竟属于何种作品、涉及当事人的权利服务,因此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本案即是对于教材是属开服务作品神或法人作品发生争议,最终结合作品写作的前因后果、作的过程以及作品的内容进行了正确的判断。教材的另一个特点是聚其公知内容外还涉及其原创性。无论是哪一个学科教材,尤其是依里指定的教学大纲予以编写的教材,不可避免会涉及本学科领域内的公知公用的内容。对于该部分内容,是属于社会共同的知识财富、不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垄断。此部分内容不是作者创作的,不具有盘创性。因此,作者对此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除去此部分内容界、于作者原创的内容,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一旦有其他主体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发生,就不能武断地得出结 -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对于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如菜使用的部分是公知公用的内容,则著作权人对此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不能主张其他主体侵权。如果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公知公用的内容,著作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同时,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更需要注意将公知公用的内容与作者原创的内容予以区分,方能最终得出正确的赔偿数额,否则,可能会使得侵权人对于未侵权的部分同样承担侵权责任。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文字作品一旦创作完成的,作者应该对作品的版权进行申请,这样在版权证书发放后作者就享有作品的版权权益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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