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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二)

        更新时间:2021-12-20 1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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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案件中,商标权利人不易寻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主体,但更容易定位到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主体,于是后者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被告,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二)

        二、构成判断和主要问题

        适用本项的难题主要在于如何理解“销售”,终端用户对侵权商品的使用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以及“销售”行为是否包含“许诺销售”。

        (一)“销售”的含义界定

        “销售”,又称“买卖”,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销售行为通常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即通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利益。而作为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对价,除了“支付价款”之外,还有“以物易物”等多种方式。通常情形下,商品之所以能以特定对价销售,与商品本身的质量等当然密不可分。但与商标的品牌价值也常有关联。因此,“销售行为”本身蕴含着对商标价值的利用。

        在一些案件中,商标权利人不易寻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主体,但更容易定位到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主体,于是后者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被告。终端用户究竟是否要担责?为什么专利法规定商业性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而专利法未规定商业性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著作权未规定商业性使用除计算机软件外的一般作品构成侵权,商标法也未规定商业性使用商标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这是否有特殊的立法意图,是不是暗含了立法者倾向于对功能类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软件)的权利人提供更长的保护链条?

        在深圳中院审理的“伟业”案中,酒店的经营者委托他人对酒店进行装修,原告发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伟业牌”木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对酒店经营者和装修者提出商标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又如上海浦东法院的“科勒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了大量带有“KOHLER”商标的马桶和浴缸,但原告并未生产过款式相同的产品,产品的釉面色泽、所使用商标标识的字体、打印方式均与原告的正品不同,被告所称的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原告的正品价格,故属于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洁具是酒店的服务内容,也是服务标准,被告使用上述产品的目的并非纯消费性使用,而是盈利性的销售行为。由于原告产品大多用于五星级酒店、被告使用科勒产品提高了酒店档次,使消费者认为其酒店标准很高。同时,被告酒店在携程平台上的用户评价中有科勒产品照片,用户看到后会对被告酒店有正面印象,被告从中受益。因此,被告购买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并在酒店经营中使用,系为了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其整体企业形象以吸引客户,其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所谓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被告在酒店经营过程中使用涉案马桶、浴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理由如下:(1)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未实施销售马桶、浴缸的行为。酒店提供的是以住宿为主的酒店综合服务,马桶、浴缸是酒店提供服务的众多设施之一,与寝具、电器、地板等其他设施并无本质区别。对酒店而言。系将该设施的实用功能作为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在经营过程中并无向消费者出售该设施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其在消费中仅仅是使用这些设施,并不会最终占有或取得该设施。消费者不会认为被告会销售上述设施,更不会也无法向被告购买该设施。(2)酒店经营中提供马桶、浴缸供消费者使用的行为亦不等同于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商标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消费者所支付的对价中有部分甚至大部分系针对商品上所使用商标的价值。但在酒店经营中,消费者支付的费用系酒店提供以住宿为主的综合服务的对价,而非马桶和浴缸的对价,更非马桶及浴缸上所使用的商标的对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尽管马桶、浴缸的品质对酒店经营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酒店服务价格更重要的因素是酒店的评级、服务品牌、整体环境、地段、交通便利程度、服务质量等,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也多是上述因素。极少有消所体田的商标费者会主要因为马桶、浴缸的品牌而选择酒店,的价值与消费者为酒店付出的费用无直接关联,且占比微乎其微。可见,马桶、浴缸的商标在酒店经营中的作用和价值并不能等同于商标在商品销售中的作用和价值。因此,被告在酒店经营中提供涉案马桶、浴缸供消费者使用的行为并非销售行为,原告的前述主张系对销售行为的过度扩张解释,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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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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