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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21 1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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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这个信息网络社会,人们对于手机、电视、电脑等的使用是越来越频繁的,因此我们对于其使用也是要有一定认识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

          【案例评析】

          一、央视公众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是权利主体启动诉讼,进行维权的前提。在本案中多普达公司对央视公众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产生怀疑。多普达公司认为:“原告仅是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在中央电视台未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不能独立提起诉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4年,央视公众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了一份电信领域的专有许可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众公司以“央视公众资讯中心”的名义,代表中央电视台开展包括人工坐席、自动声讯、移动短信、多媒体短信和热线服务等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中央电视台将其所属各顿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地性专有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通讯领域、移动通讯领域、互联网及宽带通讯等领域的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央视公众公司享有央视公众公司对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将中央电视台节目进行复制、整理、汇编后、以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通过通讯手段进行发布、传播(如WAP中文信、彩信、GPRS、CDMA、3G等)。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合同有效期内,中央电视台不得将其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再役权给任何第三方。从合同的内容可看,该《专有使用权合同》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著作权人既可以直接利用该项著作权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来实现财产利益。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许可人通常通过同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特点:(1)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许可人,被许可人仅仅获得在一定的时间和约定的范围以约定的方式行使作品的使用权。(2)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范围仅限于许可合同授权的范围。一方面,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合同的授权范围行使著作权;另一方面,被许可人也不得将许可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的范围。(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从上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看,被许可人对于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即被许可人等栏目为其“多普达535”手机进行宣传时作为被许(的夹视公众公司有权对多普达公司提起诉讼。

          二、关于多普达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多游达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上链接了中央电视台的网页,用户的手对可以通过该链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多普达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未从中收取费用;节目内容均来自中视网站而不是原告网不能认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那么,多普达公司利用中央电视合的节目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在指用了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从本质上说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出于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允许一定程度地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因此,合理使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避免过多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个条件:(1)要看有关行使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对利用形式不同,划分合理使用的界限也不相同;(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合理;(4)看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包含了在12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

          多普达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首先,多普达公司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日进行宣传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免2条规定的情况。其次,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看,符合会理使用的条件至少应满足出于非商业目的。在著作权合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强妈克接的经济利益的条件。就本案情况而言,一方面,多普达公司在其网站对中央电视台的网页进行链接,使用“新闻联播”栏目的断面声音进行功能演示,并且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新闻联错”栏目进行宣传,其目的是利用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具有特定的商业目的。另一方面,多普达公司在利用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实质上是获利的。多普达公司生产的"多普达535”手机的价格不菲,该款手机在2004年4月底上市、能看电视而成为全国首款电视手机,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消费者的青睐。“多普达535市的一个多月以来,全国零售终端市场日销量最多曾为近千台”、“预计多普达535机五一黄金周的销量能够达到1万部”、“多普达公司与包括中央电视台一、二、四、九频道在内的数个电视频道以及电台展开合作”等。从以上的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多普达公司借助中央电视台的节目进行宣传,促进了其产品的销售,进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多普达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三、本案中手机电视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类型

          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认定,多普达公司未经央视公众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多普达535”手机中,并在其网站上为销售此款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侵犯了央视公众公司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享有权利的范围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将某一种类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也不能自己使用。

          专有使用权并不是某一类著作权权利类型,那么本案中手机电视悲厂原著练权的哪·权利呢?《著作权洗》第条定了人母权和财产权的权利类型该第第麦静病德定丁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四误无线方式落成考传播升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以发通过扩音器成者其他传送符号、李音、图像的类似工具设疼幕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使用专门的语言表述这种播式,以无线方式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所以这一权利经过用于无线广播节目、适用于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脚考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解藏放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日前,手机电视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收看电视。一种途径是通过模前号。这种形式不通过移动通信网络链接,可以直接获得数字电视母。通过这种方式收看电视节目也不会产生费用。如上所述,通过这种方式收看电视节目,在未获得电视节目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度有可能侵犯到其广播权。另一种途径是通过手机版网络电视软件收看电视节目。这种方式需要依靠移动网络来实现,用户需要登陆网络。点击电视内容链接才能收看。通过这种方式收看电视节目则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用户在这种模式下可以选择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收看电规节目。通过这种方式收看电视节目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本案中,多普达公司在未经中央公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与中央电视台的网站进行链接,用户在登陆其网站后,通过链接可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这种情况下,多普达公司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手机电视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其使得手机除了具备通讯功能外,又与电视功能相结合。不同于传统的通过电视终端收看电视店扫、使用手机电视观看电视节日,除了需要手机应具备特定功能机机动运营商的网络支持外,还需要电视节目提供者提供电视节日支销没有电视提供者的支持者未经其许可使用电视节目,祝出导的手机电视的发展受到阻碍。通过手机收看电视节目并非是手机的基大功能,没有电视节目提供者的支持,这一新领域将无法得到照利的发展。

          手机电视所播放的电视节目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无论是手机的生产者还是移动运营商,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视节目时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央视公众公司从中央电视台获得了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在没有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电视节目导致被诉。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禁止权,以保护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应当说著作权的任何权利类型的出现都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需要连接在一起的,并且每一种新型的著作权类型的诞生都要经历一个由规定权利到设定限制再到最终达到平衡的过程。信息网传播权的完善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成熟。本案以调节结案,多普达公司最终免于赔偿3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但是,通过这一诉讼也使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对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的意识正在不断加强。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应当更加注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手机电视所播放的电视节目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无论是手机的生产者还是移动运营商,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视节目时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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