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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四)

        更新时间:2021-12-22 16: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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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著作权这一方面,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深入人心,因此我们作为著作权人是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四)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四)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四)

          二、音像管理协会的诉讼主体适格问题

          本案中,音像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所有者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权利人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庆权、复制权等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取得方式和权利行使范畴。《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该条例第3条第1款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该条例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著作权解释》第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音像管理协会获得了著作权人权部分的权利人资格,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范围内的事宜提起诉公

          三、关于本案证据效力的问题

          本案中,音像管理协会在公证人员公证的情况下,在京瑞房产公司的注册地点发现了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从事营的活动而且获得了京瑞房产公司出具的消费发票。但如果这种取证行为是略中进行的,其证据效力能否得到认定?根据《著作权解释》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可以获得采用。

          四、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该法第47条还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术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皮映、广播、汇编技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系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产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48条进一步定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子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子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方面,《著作权解释》第25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战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路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著作权解释》第26条还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规定:“

          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著作权解释》第29条还进一步规定:“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

          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因此,本案中人民法藏旅据用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瑞房产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模式和规模等因素所进行的的情料处是合理的

          五、本案的典型意义

          近年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权利人相关权利的问题所提起的诉讼越来越多,国家版权局2006年公布K权收准后其执行情况也颇为尴。如何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给KTV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促进该领域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成为相关各界和学者们争相讨论的话题

          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中特有的制度模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方兴未艾。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容,但是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规定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并规定国家版权局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职责。在随后的1992年,中国第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成立。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以及本案中的音像管理协会等。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了第8条,在立法上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地位;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的里程碑。

          著作权集体保护方面第一部专有法律文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雷中辉:"12元KTV版权费反弹上海意见”急送版权局”。载《21世纪经济报通》2006年8月28日,第019版;朱装、金冰:“颗粒无收的KTV版权费”,载(北京商报》2007年1月8日,第005版:张伟伟:“版权使用费:晋江KTV企业的不可承受之重”,载《海峡财经导报)2008年8月21日,第008版204

          本案0典型意义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游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作为当事(进行用关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理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那为当事人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音像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在此后几个月内,该协会就先后与北京格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作中心、北京星杨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权利人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与此同时,该协会开始实施维护权利人的法律行动。本案就是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并就侵权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显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方面的重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在KTV场所使用要作用。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在法律上的认定。虽然本案没有涉及音乐电视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之争,但本案的判决仍具有典型意义。目前,虽然音乐电视属于作品已无争议,但其究竟应属于什么作品,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加以认定。在本案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不能直接找到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样的表述,但法院承认了音像管理协会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实际上是间接确认了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只有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例作的作品等才会涉及放映权然,只有将售乐电雅物张项“以类似招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才会涉及放映联,这转。可似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放修,软玖专法律适用来说。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第47条。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在进行著作权维权的时候是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和材料的,这样你的主张才会得到法院支持。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四)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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