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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邮件广告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22 1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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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中,电子邮件基本上每个人都会需要接触,电子邮件是计算机网络中最广泛和最普通的、使用最频紧的一项服务。因为电子邮件具有应用范围广泛、通信性能优越和通信手段简便等特点,所以得以广泛应用。随着广告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电子邮件广告受到很多商家的喜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电子邮件广告的法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了解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邮件广告的法律法规

        1.电子邮件广告的含义

        (1)电子邮件的定义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E-mail)。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所提供的一种媒体信件信息系统。电子邮件服务系统、是处理邮件交换的软件、硬件设备,包括邮件程序、电子邮箱等。电子邮件是计算机网络中最广泛和最普通的、使用最频紧的一项服务。因为电子邮件具有应用范围广泛、通信性能优越和通信手段简便等特点,所以得以广泛应用。

        (2)电子邮件广告的定义

        电子邮件广告(E-mail Advertising),是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将广告发到电子邮箱用户的一种网络广告形式。电子配件广告以电子邮件为传播载体,是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广告信息。以此来达到宣传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目的的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传播面广、费用低、信息量大的特点。所以,商家喜欢采用此方式,但是电子邮件接受方并非同意和喜欢。

        2.电子件广告法律法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邮件制作人、发送者,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广告。否则要受到处罚《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第一,故意愿股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第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第三、发送包含商业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

        (1)垃圾邮件的定义

        垃圾邮件,是指未经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满意的任何电子邮件,关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和垃圾邮件判断,存在多种观点和标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第三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第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第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第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第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2)垃圾邮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反垃圾邮件措施。主要包括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2004年9月成立),建立用户反举报垃圾部件系统平台,公布垃圾邮件黑名单,反垃圾邮件技术推广成用和加强国际协作等,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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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子商务法 电子邮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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