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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二)

        更新时间:2021-12-23 17: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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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商标仅仅被用于说明商品的特点、含量、成分、性能,或者仅仅被当成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名称、组成部分、装饰、由于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因而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二)

        一、基本含义

        描述性使用的判断与前述描述性标志的判断方法有交叉,问题的难点往往在于如12条中的“直接表述”。但是又不限于判断“描述性标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还会结合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和使用行为的客观效果,对描述性抗辩进行综合判断,可能的解释是“词语的直接表述性”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的效果”三者之间相互验证。

        美国《兰哈姆法》(LanhamAct)第33(b)(4)条就是规定商标侵权的正当使用抗辩:Use ofthe name, term, or device charged to be an infringement is a use, otherwise than as a mark... of a term or device which is descriptive of and used fairly and in good faith only to describe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such party, or their geographic origin. 美国法的上述条文规定了“直接描述”和“正当善意使用”两个要件,没有规定“使用效果”要件,可能的解释是“直接描述”和“正当善意使用”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混淆可能性,即便有,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合理使用应当容忍一定程度的混淆。”描述性使用的判断与商标使用的判断之间常常相互印证。在Beer Nuts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将Brews Nuts使用在啤酒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描述性使用事实上是一种商标使用,则上述正当使用抗辩不能成立。当商标被用于吸引公众注意,是一个包装上最显著的要素并作为整体支配一个包装时,它就是一个“标识”。本案中的 Brews Nuts就是这种情形被告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因而被告无法主张正当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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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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