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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使用抗辩(四)

        更新时间:2021-12-24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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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系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其解决的是在先使用人对其未注册商标进行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使用抗辩(四)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商标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使用人基于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产生了需要商标法保护的利益,而此种利益的产生原则上不需要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要求其知名度已延及较大的地域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系真实使用,且经过使用已使得商标在使用地域内起到识别作用,则该商标便具有了保护的必要性。相应地,该商标便已达到该规定中“一定影响”的要求。

        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因《商标法》对第59条第3款的“原有范围”并无细化规定,故对该条款中的“原有范围”的要求应结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商标本身的特性以及经营活动的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商标使用同时涉及“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对原有范围的理解也应从上述要素着手。

        (1)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

        在先使用人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源于其在先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后续使用打为只能限于住先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需要指出的是,先用抗辩中的这一限定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则有所不同,不同之处体现在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相同商标以及相同商品或服务,亦包括近似商标以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先用抗辩则并不延及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或服务。存在上述区别主要源于二者性质不同。先用抗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商标专用权以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其主要解决的是商标自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先使用人后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不是为商标在先使用人设定等同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但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则解决的是禁用问题(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多大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在先使用人自用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在先商标使用行为,故在其并未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后续使用行为显然无法延续到上述范围。但商标注册人禁用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如何避免混淆误认的产生,而混淆误认既可能来源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亦可能来源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因此。禁用权的范围可以延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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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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