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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文件规定

        更新时间:2021-12-28 16: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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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表决权这个概念,是在公司里面拥有股份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利,因此我们作为股东的话是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文件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文件规定

          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文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对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如下:

          一、相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大会提供便利。般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第二十条公当规定的召股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任技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网络通中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他当取必要措施证股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登登股含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大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时特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正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展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物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部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意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以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养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隐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和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核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指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一般是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文件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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