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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2-28 16: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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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公司各董事组成,所以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是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一、案例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道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董事会会议,应"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频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关于中央企业董事和高管的薪酬管理,可参见∶2009年4月1日国务院国有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见>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体上市中来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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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案例公司法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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