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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之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22-01-04 1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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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量这一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受到大众的认识,而流量对于一个网站来说,就如同收视率对于传统电视的意义一样,是很多投资者衡量商业类网站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会出现网络流量劫持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进行详细了解吧!

        网络流程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之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

        流量,通常称为点击量、浏览量,是衡量网站和网页的核心指标。流量对网站的意义,就像收视率对传统电视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投资者衡量商业网站表现的重要尺度之一。正是流量的高度商业价值,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各大网站争夺的对象。

        流量劫持行为,即劫持点击量的行为。网络用户访问某网站的过程一般包括如下环节:用户发出访问请求、到达某网站服务器、服务器返回访问请求给用户、最终网站获得流量、用户获得访问结果。这个完整的过程由用户所在的客户端、运营商转发网络和DNS服务器完成,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均可能发生劫持被访问网站流量的行为,即客户端劫持、DNS劫持和运营商劫持。

        客户端也称用户端,指和服务器相对应、为客户提供本地服务的程序,如浏览器、安全软件等,都是常见的客户端。客户端劫持主要表现为通过恶意插件木马病毒或正常软件的恶意功能来实施两种行为:劫持用户对网站的正常访问在用户正常访问网站时弹出各种广告或信息。

        运营商劫持,主要指电信、网通等基础电信服务商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利用其负责基础网络设施运营、网络数据传输、网络数据接入等便利,将用户访问第三方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己方或己方指定的网站,或在第三方网站页面弹出已方或己方指定的广告或其他信息。此类行为不但无偿利用了第三方网站的流量、亦会导致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推送广告、信息或有意误导用户的行为是第三方网站所为,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网站的运营和用户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有一起典型案例,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被告采取技术手段劫持流量,导致使用其接人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原告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强行弹出其指定的广告页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分别通过两审判决,认定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客户端干扰行为,即客户端软件利用其优势地位,修改、拦截、屏蔽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多见于安全软件服务领域,包括利用自身的客户端软件攻击竞争对手的客户端软件,致使对方软件无法下载、安装或者正常使用等。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案”中,被告通过其浏览器捆绑网址导航站,在原告的搜索框中插人被告设置的搜索提示词,导致用户通过搜索提示词无法正常访问原告的网站,而是被引导至被告的影视、游戏等网站频道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行为属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不仅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关利益,亦有可能因为引导用户更多地访问与其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页面,从而挫伤用户继续使用原告服务的积极性,或使用户对原告服务产生负面评价。”由此可见,客户端干扰的流量劫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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