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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诈骗的刑事规制(一)

        更新时间:2022-01-07 16: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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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形式,刑法未单独规定电信诈骗犯罪,我国没有独立的电信诈骗罪罪名,那么电信诈骗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规制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电信诈骗刑事规制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诈骗的刑事规制(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产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诈用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该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做了一些特别规定: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②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前两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③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针对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徐玉玉案”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件的屡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是: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②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③电信企业(含移动转售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未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对所持有的电话进行实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电信企业在为新人网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要通过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用户照片。④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禁违法网络改号电话的运行、经营。电信企业要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人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全面实施语音专线规范清理和主叫鉴权、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移动转售企业要依法开展业务,对整治不力、屡次违规的移动转售企业、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相应资质。⑤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一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三类支付账户。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

        (1)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意见取消了各地高级法院确定诈骗数额标准的规定,意味着电信诈骗的数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即电信诈骗金额三千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实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于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4)实施电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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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互联网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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