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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二)

        更新时间:2022-01-07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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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篇文章,我们已经知道了宗某贵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的基本案情和判决内容,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案件评析,该案是商标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判决后在全国引起轰动,被最高法院列入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八大典型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二)

        (三)案件评析

        最高法院称,该案的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判决中特别注重财产刑的运用,28名被告人在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时被判处罚金刑,罚金总额达2704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1.主要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出现了,不过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未规定侵犯专利或著作权的相关罪名。我国在1997年重新修订《刑法》时,为了符合TRIPS协议第61条关于刑事程序的规定,专门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前3种均为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从7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中和商标有关的占了3个来看,商标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也是重点打击对象。之后,为了应对实践中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包括2004年12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案解释》)、2007年4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案解释(二))以及2011年1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知识产权刑案解释》明确了商标侵权犯罪的成立标准以及“相同的商标”“用”“明知”等概念。《知识产权刑案解释(二)》主要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缓刑、罚金标准、白诉、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知识产权刑案意见》则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取证相关的一些问题,“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以及尚未附着侵权标识、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的侵权商品的量刑问题进行了明确。

        2.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未经许可”,一般观点认为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未经许可,也包括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但是超出许可范围(包括商品种类、时间、地域)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对于“同一种商品”的理解,《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5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因此,是否为同一种商品的比较对象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行为人假冒的商品在权利人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但权利人未实际在该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仍可以认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权利人超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在该种的商标”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不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第三,对于“相同的商标”,《知识产权刑案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6条对其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相同的商标”和核心在于视觉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两个要素都需要满足,缺一不可。对于其中的“外观上基本无区别”不应该作出过于宽泛的理解,例如《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6条列举的前三种情形都没有改变原商标的文字内容只是在字体、大小写、排列和颜色等外观上的因素作出了调整,如果对原商标的文字内容作出了改变,可能就不能认定为“相同的商标”。而不改变原商标文字,只对原商标的字体、大小写、排列或颜色作出调整,也可能不构成“相同的商标”,只要这种调整达到了外观上有明显差别的程度。

        第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即法规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规定在《知识产权刑案解释》第1条。假冒注册商标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注册商标“情节提别严重”的情形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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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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