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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三)

        更新时间:2022-01-07 17: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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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三)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在于“明知”,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刑法中的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例如在实践中,行为人在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进价一般明显偏低,进货渠道一般也不正当,行为人对此应当能够认识到,但为了销售此类假冒商品获取高额利润,对其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在此情形下即使行为人以事前不知作为抗辩理由,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

        第二,是对于“销售”的理解。通常意义上销售即卖出货物,包括自产自销和购进后卖出,但是自产自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应单指购进后卖出的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可以是对外销售,也可以是对内销售。此外,搭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以一般的无偿赠送不构成销售,但是搭赠行为以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其他商品为前提条件,是整体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表面上是免费赠送,实则包含了隐形的对价。而以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应属于广义的益角度看,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与销售行为,从侵害本罪中的其他销售行为,在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质的区别。

        第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规定在《知识产权刑案解释》第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该罪可以进一步拆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行为包括未经委托或许可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包括虽然接受了商标权人委托,但是超出委托的数量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一般而言,成立该罪的行为人应具有非法营利目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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