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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

        更新时间:2022-01-07 17: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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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涉及注册商标犯罪的另一罪名。《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

        这里介绍“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基本案情

        经查,被告人与其丈夫王某迪(另案处理)于2014年开始销售硒鼓,收购惠普牌空硒鼓在店内灌粉加工包装后加价出售。其销售的硒鼓分成三类:一是收来空的惠普牌硒鼓由店员灌粉,涂掉原有标识后贴上京惠商标,盖住惠普商标,包上京惠纸盒子出售。二是同前面一类相似,但没有包装纸盒子,三是假冒的惠普牌硒鼓,其买来惠普防伪标、带有惠普标识的充气袋、拉环、纸盒子,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客户需要质量好的,其就用收购来的部分惠普牌拆机鼓重新包装发给客户;客户需要便宜的,就用收购来的空鼓灌粉后包装惠普充气袋出售。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叶某娜的经营场所和出租屋内查获假冒惠普牌硒鼓648个(不包括未完成灌粉的硒鼓、回收空鼓、已贴京惠标签的硒鼓、惠普品牌测试硒鼓等其他硒鼓)及惠普牌防伪标、气泡袋、包装盒、碳粉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4961元。根据前述犯罪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判决内容

        审理中,辩护人提出扣押在案的这些灌装完成的硒鼓中还有可能被作为京惠品牌出售的相关辩护意见,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和已查明事实,被告人涂改惠普标识是在灌粉之前实施,从现场起获的硒鼓情况看,已经涂改惠普标识和贴了京惠标识的硒鼓只占小部分,且大部分被涂改的硒鼓上仍能轻易识别出惠普标识,其所粘贴的京惠标识简单粗糙,只是对原有惠普标识的简单覆盖,很多标签未对惠普标签进行实质覆盖,包括其已经封口包装好的贴了京惠标签的待出售硒鼓上,均能轻易地发现惠普标识,这种简单的贴标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评判指向知名的惠普品牌,误导消费者。另外,现场还起获了部分封装进入带有惠普标识的气泡袋及包装盒的重新灌粉的硒鼓,与扣押在案的其他未包装但已灌装完成的硒鼓在外观特征及做工上基本一致,同时结合现场起获了大量带有惠普标识的假冒硒鼓拉条或拉环、气泡袋、包装盒,足以认定叶某娜等人用这些产品假冒惠普品牌商品出售的故意和行为。叶某娜等人用京惠标识简单覆盖惠普标识,只是掩盖其造假售假的一种手段,并不影响对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定性,也不影响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硒鼓数量认定。

        被告人叶某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伏:三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起获扣押的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的硒鼓、装材料及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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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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