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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二)

        更新时间:2022-01-07 17: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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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为2017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贴标”可以说是最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方式,行为人在并非源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通常是较为低价的同类产品)上贴上注册商标,用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高价出售获益的行为,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例的案例评析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二)

        (三)案件评析

        当前,很多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和逃避责任,不再明目张胆地打着名牌旗号对外销售假冒产品,而往往会采取一些遮挡伎俩。变着花样地偷偷销售,本案即为一例。本案中,法院对简单涂改,遮盖品牌标识,虚假贴标行为的定性均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认定,可以作为同类案件查处判决的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并不以“贴标”为唯一认定依据。无论是否重新贴标,将商品翻新后以原品牌产品名义重新出售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为此种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控制商品质量的专有权利,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本案中,保留原有惠普商标或未完全覆盖原有惠普商标的重新灌粉硒鼓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构成此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一个常见类型为旧手机或故障手机的翻新出售,已有多个司法判例对此类翻新手机或手机配件的行为作出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

        对于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7条作了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在部分硒鼓上涂改了原有惠普标识并粘贴京惠标识,但是还有很多重新灌装但是未变更标识的惠普硒鼓,结合被告人供述和涉案证据,依然可以认定被告人用这些产品假冒惠普品牌商品出售的故意和行为,这些涉案产品属于《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7条规定的“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或“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故该部分侵权产品依然被计算在非法经营额内。

        另一类和“贴标”有关的争议案件为“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涉外定牌加工一般指国内加工方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按境外委托方指定的商标生产产品,并将产品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并由其在境外销售,境外委托方向境内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此前对于贴牌加工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高院和各地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运用了不同的思路,判决的结果也不同。2015年11月最高院“PRETUL”案,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4月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PEAK案中,法院认为,因为委托方通过亚马逊销售其产品,所以即使相关产品全部出口,国内消费者通过亚马逊网站也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并可以通过亚马逊网站购买,因此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12月最高院在审理“东风”案中认同了江苏高院在二审中提出的“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标准,但否定了二审法院“对于境外委托人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不具有正当性的,应当对国内加工企业施加更高的注意义务”的观点,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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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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