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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处理(一)

        更新时间:2022-03-30 1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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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在相关司法文件中提出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或者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指导原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处理(一)

        1998年7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总结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此处总结的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2005年1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指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保证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即,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涉及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行为作出处理。二是,在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权的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法院可否直接判令侵权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字号。"此处总结的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008年2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此处总结的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同样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三项原则,从该段讲话的后文来看,这里讲的显然主要是商业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的处理。

        2009年4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中指出:"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此处总结的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除了同样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三项原则之外,还特别提到了考虑当事人恶意、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在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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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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