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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12-17 05: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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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为企业的开办和成长提供更多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在长宁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试点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提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企业登记住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等改革。《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提出,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提出,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


        (二)试点情况


        1.长宁区试点。长宁区于2016年12月起探索“一照多址”登记改革。2017年10月,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宁区推进示范区建设,开展“一照多址”试点备案监管办法》。


        2.自贸区试点。2017年10月24日,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照多址”备案试行办法》。


        (三)试点成效


        “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一是顺应发展,增强市场活力。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对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一照多址”的试点,正是针对“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开展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的一次尝试。“一照多址”简化了办理流程和材料,为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松绑清障,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服务企业,简化办理流程。“一照多址”的创新大大节省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同时简化了办理流程和材料,相较传统的申请分支机构设立,通过“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减少了所需准备的材料,而且省去了诸多分支机构的年报义务,各经营场所可随登记企业一并申报年报。“一照多址”的试点企业表示原先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时间较长,现在只需在《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新增地址,当场就可完成登记。“一照多址”改革,大大节省了企业网点扩张的时间成本,让企业能抓住宝贵的商业机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自贸区、长宁区各有9户和16户企业受益。2018年2月我局委托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开展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第三方评估显示,超过九成的企业认为改革能带来便利,说明“一照多址”尽管试点覆盖面比较有限,但绝大部分受访企业都对此项改革的破题和深化有强烈预期,对进一步的改革抱有很大期待。因此,适时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一照多址”改革,很有必要性。在总结自贸区和长宁区试点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办法》。


        二、相关说明


        (一)改革亮点


        一是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简化为经营场所备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为了简化分支机构登记,《办法》明确企业在备案机关管辖范围内,在企业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备案是出于简化分支机构登记、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角度考虑而推出的一种创新性的管理措施。


        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和流程。以分公司为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办法》将申请材料简化为备案申请书、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在办理流程上,也提供了当场办理的便利服务。


        (二)“一照多址”的适用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即不跨区)。考虑到在登记管辖权和跨区域市场监管问题上,目前缺乏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成熟的操作办法,因此目前跨区的经营场所暂不纳入备案范围。


        2.企业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许可类经营项目涉及不同的审批部门,相关后置许可的获得需先获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考虑到目前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模式与“一照多址”尚缺乏相应衔接和配套,许可类项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外资准入管理的特殊性,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一照多址”备案对企业住所唯一性的影响


        “一照多址”备案不是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多个地址,而是由备案机关在企业“住所”登记项后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并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企业住所及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备案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含义并不相同,企业住所仍然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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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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