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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1-12-08 15: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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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公司在成立之初是需要对公司股东进行一个设置的,比如说股东数量、出资额等信息,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12014】2号)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特。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19号),从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与了苏发公司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股份的权利人。

          股权关系不仅涉及纠纷当事人,而且还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因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应及早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是需要置备股东名册的,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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