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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号码二次放号引发责任的承担问题分析(一)

        更新时间:2021-12-10 17: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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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电信号码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也不能贸然地把电信号码11位数升为12位数,这会涉及到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几大运营商会对于号码进行二次放号,一般情况下,运营商再投放市场前,也会将号码冻结一段时间对号码在我司系统的历史数据进行全面清理,以尽量减少对新机主造成的影响。不过对于电信号码二次放号引发相关问题也是无法进行避免的,那么所引发的承担责任问题应该由谁承担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电信号码二次放号责任分析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号码二次放号引发责任的承担问题分析(一)

        二次放号可能引发号码原使用人与号码新使用人的损失,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分析这种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看原号码使用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如一案例中孙先生是135码的原使用人,并将该号码与支付宝账号进行了绑定。后来将号码交由表侄使用一段时间,其表侄不用该号码后被运营商收回并二次放号。由于孙先生及其表侄未在手机号码被收回及二次放号后解除号码与支付宝账号的绑定,让新用户有机会用该135开的号码登录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并导致了孙先生的损失。至于新用户如何获知孙先生的支付宝密码案例未能详细交代,我们猜测可能是如下两种途径:①孙先生设置的是简易支付宝密码(如原手机号码或其中几个尾数),新用户发现手机号码绑定的不是自己支付宝账号,经过简单的测试即登录了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②支付宝等相关平台都有凭随机验证码重置密码的功能,由于新用户是孙先生原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在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未解除与原手机号码绑定的情况下,号码新使用人可以通过“忘记密码”的密码重置功能获取支付宝平台发送的验证码,并进而重置登录密码登录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而如果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没有设置支付密码(或者开通了小额免密码支付功能),或者支付密码与登录密码一致时,则号码新使用人登录孙先生支付宝账号后还可以直接使用孙先生支付宝账号中的资金或者盗刷相关联的银行卡。

        像该案例中孙先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1.号码新使用人(资金盗用者)的责任

        我们认为,孙先生的损失应由号码新使用人承担,理由如下:

        号码新使用人通过支付宝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号码新使用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孙先生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追赃,并返还孙先生损失;如果无法通过追赃返还,则孙先生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以上规定,盗窃信用卡并进行使用以及盗用他人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都可认定为盗窃犯罪。虽然案例一中通过支付宝账号盗刷他人信用卡消费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所不同,但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号码新使用人明知通过支付宝账号刷的是他人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使用,明显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测试或重置密码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并通过该账户盗刷他人信用卡也符合盗窃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盗窃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该行为造成孙先生损失的金额达到了《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数额时,号码新使用人将构成盗窃罪(由于案例一中孙先生的损失只有111 元,该损失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号码新使用人登录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并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孙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号码新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2013年9月1日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孙先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查询二次放号号码新使用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依法向其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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