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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14 16: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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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听歌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手机电脑,在网络上下载聆听,虽然说这极大的方便了我们,但是实际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一)

          案例10 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

          --美国唱片业协会诉托马斯案评析*[案例问题】

          随着当今世界互联网音乐免费下载技术的普及和反复制技术的缺乏,唱片业被认为是信息时代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从2003 年起,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简称 RIAA)开始先后对2.6万名利用文件共享软件下载和传播音乐的个人提出侵权诉讼,这也是其对盗版行为的“零容忍”政策的一部分,其中绝大多数被告选择庭外和解,以向唱片公司支付数千美元的赔偿结束案件。这些诉讼结果鼓励了RIAA继续针对个人的诉讼,直到2007年,由于一名被控当事人拒绝私下赔偿,才有了美国首例网络音乐下载侵权案的宣判,这也是美国唱片业所获得的首例网络音乐侵权案判决,其意义不容忽视。

          [案情介绍】

          被告杰米·托马斯,是住在明尼苏达州北部小镇雷纳德的一名30岁的单身母亲,原告是美国唱片业协会及包括索尼 BMG 音乐娱乐公司、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兄弟唱片公司在内的6家唱片公司。他们指控被告托马斯未经许可从网上下载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1702首歌曲,并向其他网民提供下载。这1702首作品分别出自摇滚乐队“枪炮与玫瑰”、“绿日”和珍妮·杰克逊等艺人,而本案的指控焦点集中在其中的24首歌曲上。由于被告坚称自己没有被指控的侵权行而拒绝私下赔偿,因此当地法院最终根据案情和举证事实作出裁判。

          【法院判决】

          2007年10月4日,位于明尼苏达州的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事裁决,认定被告托马斯的行为属于蓄意侵犯版权罪,要求她为24首歌曲中的每一首歌曲付出法定赔偿金9250美元,总额达22.2万美元。另外还判定原告律师费50万美元也将由被告支付。至于事实路偿部分,原告声称可能将主张最高达360万美元的赔偿金。

          2007年10月5日,法庭根据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裁决进行裁判但是在2008年9月24 日,法庭却撤销了陪审团作出的有利于原告的事实裁决,并授权进行重新审判。法庭的撤销理由是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6(3)款的规定,认为侵犯版权专有传播权的责任必须有事实传播行为。而陪审团作出的裁决认为不需要事实传播行为就可以成立侵权,法庭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并且这种错误在实质上侵害了被告的权利。

          【案例评析】

          一、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是1790年制定的,依据当时的《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的授权:“议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有权的保障.....”在美国,规范版权的法律主要有 1790 年版权法、1976 年版权法、1998 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 sion Act)、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2005 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同时美国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由此可见,美国版权法的发展是比较早且内容相当丰富的。

          根据美国现行版权法即1976年版权法的规定,若版权侵权事实受害人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侵权利润和法6量。在本案中,陪审团仅是作出了法定赔偿的裁决,这是因为。就定解层是在当版权所有人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的利润所得以证明或者不能证明时,或者认为要求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赔偿对己不利时,就可以选择法定损害赔偿。根据1978年1月1日起实楚的新版权法规定,法定损害赔偿的额度为最低250美金,最高为1万美金。自1989年3月1日起改为最低500美元,最高2万美元,后来又修改为750美元至3万美元,而对每一项“蓄意侵权”最高可判罚15万美元。。此外,从时间上来看,在法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以前,原告可以随时选择法定损害赔偿。这样即使其在诉讼中先选择了实际损失或侵权利润的赔偿,如果感到难以证明或者有可能对自己不利时,也可以在最终判决作出前改为要求法定损害赔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损害赔偿是针对一件作品而非一个侵权行为而言。《美国版权法》第504 条第3款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适用于诉讼中涉及任何一部作品的所有侵权行为。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或者是由任何一个侵权者负有单独责任,或者是由两个或更多的侵权者负有共同责任或单独责任。这说明法定赔偿的判决是以受侵犯的作品数量来计算,而不是以侵权行为的数量或者是侵权人的数量来计算的。

          在这一后N内确定比较合适的法定赔偿数额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不此开,按定酷偿金的数额范围从750美元到3万美元不等,中被的的律师也认为陪审团确定的每首歌九千多美元的法定的的投有事实根据的,提出没有人会为了一首歌而付出这么高品销包是我们根据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宗旨以及探寻相应条款的制定意了权看动、美国版权法对蓄意侵犯版权的行为要求其承担法定整是在实际摄失和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对前两者的一个佑真,s以报动与其完全一致或是非常准确,不同的法院面对类似的案件司会作出差导很大的裁决,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作为准判定的依据。

          二、网络传播行为与版权侵权的认定

          在本案中,《美国版权法》第106(3)款的规定也是本案事的关键,尤其是法庭与陪审团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意见分歧,即在权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有事实上的传播行为这一问题上,陪审团和庭有着截然相反的理解。《美国版权法》的第106条规定的是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赋予了版权人复制、演绎、发行、表演、展览五排他性权利,而传播权就包含在这五项权利当中。如关于“表权”,(美国版权法》第 101条定义为:表演一部作品是指以朗通表演、演奏或动作的方式,直接地或者以设备或程序来表现该作品或者在涉及电影或音像作品时,以连续的方式表现其形象或让人听到有关的伴音。此处的表演不仅有我们一般理解的活表演,如演员的演唱舞蹈等,还有机械表演,如以录音机、录像机、广播、电视和卫星传播等设备来表演的作品。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所表述的“直接地或者以设备或程序来表现该作品”,是可以适用于网络传播的。因为网络传播相关作品,就是以输入设备、输出设备等硬件设施和相关程停等软件共同来完成表演的。关于“展览权”,《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展览一部作品是指直接地或者以胶片、幻灯、电视形象或其他的设备或程序来展示作品的复制品,或者在涉及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时,以非连续的方式展示单个的形象。这里的作品复制品当然包基网络中的数字化的作品,所以上述规定为网络传输技术和设备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法律规定合法的版权作品传播须有版权人的授权,成是合理的传播,如以私人学习研究为目的的图书复制行为。这种复制和传播行为适用于在分散的时间孤立地、互不联系地复制或发行同一材料的单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不适用于图书馆或档案馆或其雇员知道或有充分理由认为,它正在从事对同-材料彼此联系地或协同进行地复制或发行多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而不管是在一次还是在一段时期内复制发行,也不管这些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是旨在供一人或多人合起来使用还是供一个团体的各个成员分散使用。。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侵犯版权作品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有具体的复制和分发即传播行为,没有这一行为,不能构成版权侵权行为。而陪审团的裁决如果成立的话将会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此外,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下载并通过文件共享软件传播了被控侵权音乐。其中,被告的下载行为并不是争议焦点,事实上很少有国家立法对免费网络下载行为施加责任,各国立法主要针对的是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包括网络运营商的非法传播行为以及个人的非法传播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本案所涉及的侵权工具Kazaa软件。这是世界上非常有名的一款点对点(P2P)文件共享工具,能够提供会员们已下载的分享资源,通过简易的搜寻,让人快速找到想要的文件,包括音乐、影片、软件、游戏、图片以及文件。当今世界网络数权责任的出现与网络传播技术尤其是P2P技术的发展是密切。中国国网民了解较多的BT就是这种网络传输技术P2P的一种,Y2N Peer to Peer的简称,也称点对点技术,通过这种技术,人们们可的到、看到甚至获取网络中个人电脑上的资讯。P2P技术有很多G域,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最熟悉的就是用于下载和上传文件。据线,日前美国利用免费文件共享软件下载音乐的家庭已达780万户。2003年唱片业为保护版权采取法律行动时增加了近100万户计,在某些特定时间,网络上有将近380万文件共享交易在进行。前,这一数字已经上升到900万,其中大约70%的交易包括数字乐。而与一般的点对点技术不同,Kazaa用户可以直接从彼此的硬。驱动器上共享文件。计算机用户可以在 Kazaa设置的时候决定他们脑上的哪些文件可以被共享。在 Kazaa 网络上,如果一台计算机配数成只下载文件,而不把自己的文件和别人共享,那么这台计算机叫一个节点(Node)。如果这台计算机还能把自己的文件和别人共享那么它就叫做一个超节点(Supenode)。因为超节点间的数据传送是加密的,所以如果某人想要发现谁在使用Kazaa网络以及什么文件正在被共享是很困难的。因此在本案中,陪审团没有要求原告方必须证明被告共享的文件已经被他人下载或是被何人下载,也就是说不需要证明文件被事实传播出去。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网络音乐下载侵权的问题和案件在实际中是居多的,所以我们平时在使用的时候就要多注意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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