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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1-12-14 16: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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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网络音乐下载侵权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把侵权的责任认定清楚的,这样在后续维权的时候才能进行索赔等程序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二)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二)

          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被告的电脑中安装有这一文件共享软件,同时原告也没能证明在调查被告共车文件夹时,被告正在使用电脑。同时,被告还坚称自己并非 RIAA调查中的共享软件Kazaa用户特里斯达,且证实身份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而非被告。其律师向陪审团强调托马斯本人其实是被骗子、黑客攻击了电脑的受害者,网络地址和调制解调器型号都是可以伪造的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其举证责任,因此陪审团不应当把他们根本没有挣到的钱摊到被告头上。但是原告提出证据证明,通过网络视频截可以得知 Kazaa 用户特里斯达在共享文件时采用了这一名字,而这案例10名称的电子邮件账户及密码还有网络地址只有被告拥有:而且托马斯对电子音乐的喜好也体现在其硬盘和共享文件夹中。所有证据证明,#马新就是版权侵权行为人。最后,陪审团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支联网协议地址与调制解调器标识被用来共享被控的1700个文件。其电装硬盘与2005年2月21日的Kazna软件相接。而且根据证据表明,托马斯在 RIAA 访问其共享及发布的1702份文件之后更换了硬鑫,导致BIAA最后只能对其中的24个文件提出告诉,这也是本案难以查明事实真相的地方。由于Kazaa软件的设计特点,即使被告将菜些文件放在共享文件夹中,但受目前技术限制,仍然无法查明是否有人下载了这些文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案定案的最关键证据,即是否被告本人使用Kazaa软件下载并向网络共享了被控侵权音乐的事实是不确定的。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电脑或是利用他人上网 P地址进行远程控制早已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本人是否即为被控侵权的特里斯达这一事实就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规制的行为重点并不是下载行为本身,关键是发布或是传播行为。而在本案中,由于 Kazaa 软件的特殊设计,查明是否进行了事实上的传播行为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确实肯定的证据证明,陪审团依据有限的事实作出的裁决显然是不正确的。

          另外,法院在审理中还引用了第八上诉巡回法院在 National Car Rental System,Inc.v.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Inc.案中对侵犯传播权的理解,即需要将每一份复制作品或者唱片进行事实上的传播才能构成侵犯作品的传播权。0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规定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案中,地方法院依据上诉法院的判决,考虑到被告的合法权益,最后撤销了陪审团的事实裁决。这也确认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美国版权法》第106款的正确理解,即必须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传播行为才能作为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

          三、个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

          随者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美国唱片业协会开始将矛头指向了人。2003年美国唱片业协会就针对3000多名大学生非法下钱备了行为提出了告诉,拉开了针对个人网络侵权诉讼的序幕。这是因为络运营商虽然提供了很多文件共享软件的下载以及音乐文件的下路务,但是根据法律,其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免责的,如在权利入的求下及时停止了相关服务。而那些将有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上传共供下载的网民们,由于数量太多,且取证难度大,使得在实践中场诉讼的难度也非常大。只有美国唱片业协会这样有实力的机构才能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向广大网民提出告诉。

          个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是通过两种行为完成的,一是上传,二是下载。上传是指将文件从个人计算机(本地计算机)传道到中央计算机(远程计算机)系统上,让网络上的人都能看到。下载是指经由互联网或无线通信网将文件复制到本地计算机或手中。互联网中的点对点技术将这两种行为密切结合,如我们所熟悉的文件共享软件 Bit Torrent,也叫比特流,是一种内容分发协议,其种点是将下载和上传的工序同时进行,并将传送由“单点对单点”改为更快速的“多点对多点”,而且下载人数愈多,下载的效率就越高。我们所熟悉的“种子”就是对第一源文件的称呼,指 P2P平台上的完整文件档案链接,其他用户通过该文件可自动找到提供文件下载的电脑并进行下载。按照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游戏规则,BT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下载行列,共同把速度提升至最快,在宽带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这特别有利于大文件的传输。这款软件与 Kazaa 不同,其上传和下载是同时进行的,因此要证明当事人下载#进行了事实上的传播行为就比较好认定 例如,2005 年1月10 日,一名中国香港地区海关工作人员在菜网络电影新闻组上发现,网名为“古惑天皇”的用户通过 BT 软件上传厂电影《夜魔侠》。第二天,“古感天皇”又发布了《深红星球》《选美小姐》,海关人员追查到了这三部电影来源的P地址,并硕藤摸瓜地确认了“古惑天皇”的家庭住址。1月12 日凌晨7点,海关人员逮捕了现年38岁的陈乃明。这三部作品之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度权复制作品。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认定陈乃明利用BT软件将这部电影的非法复制品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对三部电影版权所有者构成侵害,从而违反《香港版权条例》,刑事犯罪罪名成立。陈乃明最终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成为全球第一位因使用BT软件而被判刑的网民。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个人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事实上有复制和传播行为的基础之上。在本案中,陪审团不能因为Kazaa软件具有难以取证的设计特点就擅自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此外,针对个人提出网络侵权之诉是近些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以及在此期间,美国版权业一直没有松懈其对网络运营商的侵权之诉,这类案例举不胜举。有别于针对个人提出的直接侵权之诉,这类案件多为间接侵权,其中所依据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也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四、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除香港地区外,目前我国尚没有出现对个人追究在网络上下载音乐的责任,这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诉讼成本的考虑。就文件的上传行为来讲,这种行为一般来说都是将未经授权的文件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上传或放置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国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怎样的损害算是实题害,显而易见,票房的锐减、正版光碟销量的减少都可以是。也就是说,很多P2P用户即便并非出于商业目的的未经投可的上传行为也是违法的,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和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我们再来看下载的问题,即从他人计算机中下载的行为是版权设权还是合理使用问题。因为下载这种行为不同于系统缓存的暂时复制,是一种永久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可以在复制之后再删除,但是面的复制行为是不能否认的,那么这种复制行为是否属于用户出干人目的的“合理使用”呢?

          在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处理有关网络版权的问题都是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第22 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这个条款,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如果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围,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为了防止作品使用者滥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合理使用”条款又作了补充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思考一下,这个补充规定实际上是判断合理使用的重准,班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不能违背我国的实际国情,不能用碍技术进步。而网络下载行为尤其是大量的下载必然会影响版我人的实际利益,那么网民的下载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根据大部分P2P软件的工作程序,其实每个下载者同时这是文件的上传者,那么下载者的命运就要和上传者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了。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像Kazaa这种难以指控的软件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技术,我们无权指摘,问题的关键是使用者如何善加利用那些技术。从前述内容可知,针对个人提出网络侵权之诉,我国法律已有许多规定,且并不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安据,只是目前限于追究责任的条件,对最终用户尚未开始追查。但是我们应该能够预见到,科技的发展使得法律面对新的挑战,而科技的发展也会为法律提供新的方法。当网络调查取证技术有了突破之后,对下载者追究责任也就不再是难题。当务之急是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经授权的他人的知识产品,否则是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尊重,还为不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为那些依靠侵权睿版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温床。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我们作为下载使用者是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经授权的他人的知识产品,不然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音乐下载侵权责任认定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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