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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谁有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或通话记录

        更新时间:2021-12-28 17: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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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有关部门因国家安全以及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外,任何人、机构都不可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但法律、法规没有对通信/电信内容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实务和理论上对通信/电信内容的具体范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通话清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个人隐私和秘密信息。那么,具体到底税有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或记录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整理,一起来了解下吧!

        谁有权查询通话记录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谁有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或通话记录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除侦查机关依照程序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查询、泄露他人的通信/电信内容。对通信/电信内容的保护规定是非常明确、清楚的,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电信内容进行检查,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通信/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或查询。

        但法律、法规没有对通信/电信内容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实务和理论上对通信/电信内容的具体范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通话清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个人隐私和秘密信息。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话清单属于通信/电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除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查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

        2003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如下:我省某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行政诉讼案件请求我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因所请示的问题超出我委权限范围,且此类纠纷较多,特报请贵委予以解释。《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①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我委经研究认为:

        一、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二、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①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答复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同意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请示提出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法工委上述意见公布时引起了强烈反响,各运营商均以该意见作为拒绝法院等非侦查机关查询用户通话清单的挡箭牌。这引起了各地法院特别是法院执行部门的极大不满,2005年到2010年间各地法院被拒绝查询而作出处罚运营商的案例比比皆是,案例五也是这一大背景下的典型案例之一。

        基于以上原因,实务中无论是要求查询通话清单的执法机关,还是被要求配合查询的电信运营商,对究竟谁有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都存在困惑。特别是对于法院的查询要求,运营商有些无所适从:配合查询担心违反《宪法》规定,被用户以侵犯通信秘密为由投诉或起诉;不配合的话,法院很可能以不配合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为由处以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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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400电话号码 通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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