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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配偶之间是否有权查询对方的通话清单

        更新时间:2021-12-28 17: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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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查询通话清单,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查询对方的通话清单,但是家事代理权应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开支的日常柴米油盐、衣食住行费用,交易对方无须理会交易的夫妻一方是否获得了配偶的同意,如果是类似通话清单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隐私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人格权,适用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家事代理权,自然没有适用的余地。具体配偶之间是否有权查询对方通话清单法律法规内容,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配偶是否有权查询通话清单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配偶之间是否有权查询对方的通话清单

        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查询对方的通话清单。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都无例外地承继了发源于罗马法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例如,1965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目的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契约,凡由一方缔约的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将日常家事代理直接规定为法定代理,可简化夫妻日常生活频繁相互授权之麻烦,也可减小与夫妻一方交易之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可认定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得到大体确立。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解释区分了是否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分别予以处理,并着重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但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家事代理权的内涵、范围仍未得以明确,无法得知什么情况下符合家事代理权,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家事代理权。

        我们认为,家事代理权应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开支的日常柴米油盐、衣食住行费用,交易对方无须理会交易的夫妻一方是否获得了配偶的同意,该类交易自然对其配偶发生效力,未参与交易的配偶不能否认或撤销交易。而对于重要财产的处分不适用家事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实质是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通话清单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隐私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人格权,适用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家事代理权,自然没有适用的余地。因此,我们认为,夫妻一方是无权查询配偶通话清单的。

        当然,查询通话清单不属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夫妻一方有权委托另一方代理进行通话清单查询。但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方较易拿到对方的身份证件,加上运营商无法核实夫妻间委托授权的签名真伪,运营商办理夫妻间委托的通话清单查询,除了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外,还应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被代理人核实授权委托的真伪,如无法核实则应要求代理人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手续。否则,运营商很可能因为向伪造授权的夫妻一方提供通话清单查询服务,而被另一方以侵犯隐私为由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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