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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关于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1-12-08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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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从立法到保护措施都是关于商标保护,但是商标权想要获得是需要先依法注册取得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的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的解读

          一、商标法关于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的解读

          5.1.3 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

          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基本上是注册取得体制。但我国《商标法》也部分借鉴了使用取得体制的部分内容。如《商标法》第 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后半段的规定实际上有使用取得商标权的痕迹。再如,《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事实上赋予了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因为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禁止他人注册,还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这就意味着只有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当然,这种未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的条件非常严格,要达到驰名的程度。

          近几年来,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进行和商标法面临的一些实践难题,商标权取得体制问题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在我国现有的注册取得体制的基础上,,如何强化商标使用似乎取得了学者的共识。黄光辉先生认为∶"商标制度的实践证明,单纯地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均具有各自不可回避的弊端,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导致'注册原则'成为现代商标制度的当然选择。但如何使注册原则下的商标法规则能够真正体现商标的价值和功能,契合'劳动理论'的逻辑并进而使法律规则能真正激励主体的使用行为,'使用'在商标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故商标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使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重要影响,实现注册者和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①彭学龙先生则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以实现"注册与使用在商标确权中的合理平衡"。② 邓宏光先生则认为,我们可以从注册取得体制和使用取得体制的"差异中寻找联系.扬其所长、避其所短,为两种制度的优势互补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寻找一个最佳契合点,形成'使用+注册'取得模式。在该模式中,取得商标权应当同时满足实际使用和商标注册两个要件,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实质要件,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形式要件。商标实际使用的要求,可以防止垃圾商标的注册,避免不具有商业信誉的商标获得保护,符合商标权的劳动取得学说;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增强了商标权的公示效力,符合商标权是对世权的特点,减少了社会的搜索成本"。

          尽管学者的上述研究不仅击中了我国现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要害,其研究结论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这些研究也同样有着明显的不足,即不仅主要限于商标权取得体制的单一视角,而且也未能提出非常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方案。事实上,商标权取得体制的设计不仅仅在于商标权取得的程序与实质条件,更与所取得的商标权的性质有关,还与商标法中的诸多制度有着紧密的牵连。因此,商标权取得体制的完善需要商标法的整体系统设计。本书认为,商标法具有许多的政策杠杆或者指标用于调整商标的保护。比如在商标权取得的显著性条件上,对注册商标的注册条件至少可以有四种选择方案∶只要求固有显著性;不仅要求固有显著性,而且要求使用意图;不仅要求固有显著性,,而且要求实际使用;不仅要求固有显著性,而且要求具有第二含义。这四种方案就是商标显著性指标上的政策杠杆,纯粹的注册取得体制显然会倾向于只要求固有显著性,而纯粹的使用取得体制显然会倾向于不仅要求固有显著性,甚至要求获得显著性。而商标法也可以在二、三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另外,商标权取得体制不仅仅涉及商标权取得的条件,也包括所取得的商标权的性质,这里的方案至少可以有三种∶仅有禁止权;仅有损害赔偿权;既有禁止权,也有损害赔偿权。商标法可以通过所取得的高标权的性质来调整商标权取得体制,不仅如此,这些指标还可以和前述的取得条件相对应而进行制度设计,比如对于既有固有显著性甚至也取得获得易著性的商标可以给予最全面的既包括禁止权也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商标权,而对于仅有固有影著性的商标则只给予禁止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我国商标权取得体制之选择的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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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 商标权取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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