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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洗稿”是媒体自己的痛(二)

        更新时间:2022-01-12 17: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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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洗稿”是媒体自己的痛,一般情况下,媒体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道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再现其他媒体的内容,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洗稿”是媒体自己的痛(二)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12种,但所有构成”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按照几个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所引用的内容还不能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以笔者多年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简单但是比较管用的检验方法,那就是把引用他人的内容删掉,你的文章是否还完整,主题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构成一篇文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整合、利用行为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否则就容易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有时候,新闻界整合、利用的仅仅是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开的资料、通用知识时事新闻等,那就需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标明出处和作者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来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否则要承担法律黄 有时候,稿件的整合、利用的手法高明,文字、语言风格都与原来的内容不同或不尽相同,但结构、情节、络、桥段等还源创内容的“影子”,这就是所谓的高级“洗稿”。这就需要专业人士、专业机构进行比对分析。

        至于财新网之类媒体由于集体策划,动用资源多,投入大基至记者冒着生命危险以及恶劣自然条件采写的稿件发表后,是可以使用的问题,使用方要根据《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条件,对原创内容的表达方式、生成内容呈现的方式,是否会对原创媒体及作者造成不合理的著作权侵害,同时使用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等因素进行考量。

        有些时候,媒体的原创独家稿件,是否属于单纯的实时消息时事新闻不好判断,使用方就要仔细掂量可能存在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而决定是否需要征得原创媒体的许可。退一万步讲,这种独家采访付出了很多智力劳动和人力、物力资源成本,姑且将版权问题放置一边,提前获得原创媒体的许可,协商支付一定的“资料费”“授权费”,也是对原创媒体智力劳动最起码的尊重。这也是起码的新闻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

        有些新媒体、自媒体,不但没有新闻采编资质,还长期对原创媒体进行“洗稿”“攒稿”“扒稿”,这种行为不仅涉及最起码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新媒体、自媒体在对他人新闻成果进行整合、利用时,如何遵守新闻伦理道德,把握法律底线?这就需要提高其自身版权法律意识,对祛律法规有敬畏心理,要依法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同时,需要新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新媒体以及从业人员的新闻道德和版权法治教育,加强其自我约束、行业管理,针对新闻界备受诟病的“洗稿”“攒稿”等问题、及时出台行业自承规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行政和司法机关加大行设经理和司法审判力度建立健康的网络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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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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